云南技师学院严禁学生饮酒的管理规定
(试行)
第一条 严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校园内外饮酒或含酒精类饮料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在读学生,包括在外实习学生。
第三条 承租学院产权范围内的校内外经营场所(含食堂、超市、商店、餐饮、酒吧、娱乐场所等服务场所),一律不得对学生销售酒类饮品或含酒精饮料,一经发现,学院有权取消其承租经营资格(应在双方承租经营协议中明确该规定)。
第四条 职责与权限。
(一)保卫处是全院禁止学生饮酒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,具体负责制度的制定、修订和落实情况,并负责学生饮酒滋事行为事件的宣传引导教育;学生工作处、保卫处和各系部对学生带酒进校园,在校园内(或宿舍内)饮酒行为进行检查并制止;
(二)各系部是禁止学生饮酒的主要管理负责部门,具体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工作,主要针对饮酒及饮酒滋事学生的管理、处理工作;
(三)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对学院产权范围内的校内外经营场所(含食堂、超市、商店、餐饮、酒吧、娱乐场所等服务场所)酒类商品的出售进行检查、管控和处理;
(四)全院教职员工有责任制止学生饮酒。
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任何酒类及含酒精类饮料,一经发现,由宿管员、学管人员、值班人员、辅导员和班主任按照违禁物品予以扣留保管,并交由保卫处进行处置。
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组织或参与学生饮酒,一经核实,在年终师德师风考核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,所在部门不得参与学院年度评优;班主任、辅导员组织或参与的,年度工作考核为不合格;由于饮酒过量造成伤亡的,一起参与、组织学生饮酒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。师生在任何地方饮酒发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,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。
第七条 学生因饮酒出现酒精中毒、神志不清、生命体征不正常等情况时,在场人员应迅速将其送往校医院或校外医院抢救治疗;学生饮酒滋事行为对自身和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威胁时,在场人员可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,必要时采取隔离留置的方式直至其酒醒。
第八条 学生饮酒事实一经确认,实行一票否决制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(365天),取消奖、助、免、补、勤等各类奖励及资助;不得担任学生干部;不得发展入党、入团;确定为入党、入团积极分子的,取消资格;是党员、团员的,按照党章、团章给予相应党内、团内纪律处分。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取消当年度文明班级、先进班级等集体荣誉评选资格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,学院给予学生“警告”处分:
(一)在宿舍存放酒类及含酒精类饮料但尚未造成事故的;
(二)饮酒但尚未造成自身和他人伤害的;
(三)组织和煽动他人饮酒但尚未造成自身和他人伤害的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,学院给予学生“严重警告”处分:
(一)酒后晚归或夜不归宿且不服从管理的;
(二)酒后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;
(三)酒后干扰他人休息或学习的、引发纠纷或矛盾并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。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,学院给予学生“记过”处分;
(一)在聚会等场合中劝酒者,致他人过度饮酒导致滋事但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;
(二)个人饮酒并蓄意滋事,但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;
(三)组织学生集体聚众饮酒,且有不同程度醉酒的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,学院给予学生“留校察看”处分:
(一)个人饮酒且造成严重影响者;
(二)与他人饮酒,导致他人有饮酒过度行为且造成一定影响者;
(三)在聚会等场合中劝酒,致他人过度饮酒且造成严重后果和人身伤害者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,学院给予学生“开除学籍”处分:
(一)在宿舍存放酒类及含酒精类饮料并造成火灾或其他重大事故的;
(二)自身饮酒过度,对个人或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人身伤害的;
(三)聚众饮酒滋事,且造成严重后果和他人人身伤害的:
(四)饮酒后与他人滋事斗殴,造成严重后果者的:
(五)3次饮酒滋事或劝他人饮酒,屡教不改的。
第十四条 凡饮酒后触犯法律法规者,经司法部门裁决并执行后,学院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十五条 凡因饮酒受纪律处分的学生,处分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,并告知家长。
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、保卫处、班主任、辅导员、学生志愿者组成校内督察队,在校园内开展学生专项饮酒检查过程中,有权询问、检查饮酒人员的相关证件,在宿舍门口有权检查学生隐匿带入宿舍的物品。
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、保卫处、班主任、辅导员、学生志愿者等与辖区派出所民警组成校外督察队,排查学生校外饮酒、酗酒的现象,共同开展校园周边学生纪律督查工作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云南技师学院
2019年12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