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技师学院学生会管理规定(试行)
发表日期:2015-07-14 16:49 作者:admin 编辑:admin 浏览次数:

 

  第一章 总则

  第一条 为更好的促进我校学生工作的开展,有效提高学生会干部综合素质和办事效率,更好的完成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 学生会接受学校分团委领导,实行分级监督,开展学生工作。

  第三条 本会的基本任务:

  (一)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、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积极开展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,提高广大同学的政治觉悟、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;

  (二)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以“自我服务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”为宗旨,组织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学习、科技、文体、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,促进同学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;

  (三)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、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,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,协助学校解决广大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;

  (四)维护校纪校规,增强法制观念,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,促进全校师生的广泛团结,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、生活环境;

  (五)充分发挥学校和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及纽带作用。通过各种正当渠道,反映同学的建议、意见和要求,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;

  (六)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,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,繁荣校园文化,立足校园,面向社会,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;

  (七)做好学生会的组织和思想建设工作,提高学生干部自身素质。

  (八)本制度适用我校学生会,学生会成员务必积极贯彻执行。

   

  第二章 入会条件及会员权利、义务

  第四条 云南高级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,不分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宗教信仰,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。会员转学、毕业、退学后,不再保留会籍。 

  第五条  会员的权利:

  (一)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  (二)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;

  (三)有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及享有制度范围内的各种福利的权利;

  (四)有监督本会干部的工作,对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提出撤换意见的权利;

  (五)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本会予以保护的权利。

  第六条 会员的义务:

  (一)会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有积极宣传,认真贯彻执行的义务;

  (二)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荣誉的义务;

  (三)会员有执行学代会决议、本会决定,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的义务;   

  (四)会员在行使权利时,不得损害本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 

  第三章 会内制度

  第七条 学生会实行团委领导监督、主席团集体管理制,学生会主席负责召开主席团会议、各部部长会、全委会和全体学生干部成员会。

  第八条 学生会各部在主席团领导下,独立负责各部日常工作,重大问题须向主席团汇报。

  第九条 学生会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,各部部长在副部长的协助下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,落实日常工作。

  第十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学生会每周召开一次例会,时间为每周一下午4点,由学生会主席主持,各部成员要积极作汇报总结发言并安排本周工作,学生会办公室成员负责会议记录。

  第十一条 各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例会,有特殊情况直接向主席请假并找本部一名副部长替代参会,签到时注明代签。严禁短信、飞信请假。

  第十二条 学生会干部参加例会,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,按一次旷会处理,累计三次旷会作免职处理。

  第十三条 禁止学生会干部以学生会工作为借口旷课或违纪,一经发现加重处分。

  第十四条 学生会干部受免职处理者,学期末取消评优资格。

  第十五条 学生会干部的工作考核由团委办公室定期进行。

   

  第四章 组织和职能

  第十六条  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
  第十七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,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。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举行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。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。

  第十八条 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民主推荐选举产生,校学生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报校党委、团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批准通过。

  第十九条 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:

  (一)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
  (二)讨论、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阶段任务及其它重要事项;

  (三)修改和完善本会章程;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(四)选举下一届学生委员会。

  第二十条  学生委员会的职权:

  (一)选举学生会主席、副主席;

  (二)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,聘请团委负责人担任学生会秘书长,副秘书长由学生会委员担任;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,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;

  (三)审查、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;

  (四)对严重违反本会《章程》和校纪校规的会员有建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的权利。

  第二十一条 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。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,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,要求改换候选人,不选任何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。学生会委员因毕业而任期末满,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。

  第二十二条  学生会主席产生办法:先选举若干名新一届学生会委员。再从新一届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、副主席。学生会下设办公室(秘书处)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文体部、勤工俭学部、环境监察部、纪检部、女生部、广播站。

  第二十三条  学生会职能部门可视情况所需,公开招聘学生会干事,征求上级团组织意见、报校团委审核。

   

  第五章 学生会的基层组织

  第二十四条 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班委会。班委会在校团委、班主任和学生会的领导下,协助班级组织开展班级工作,积极、主动地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本班近期的各项情况。

  第二十五条 各班同学在班主任老师的带领下,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,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。班主任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调整班委会,调整后的班委会名单应及时报校团委、学生会存档。

  第二十六条 班委会由9名委员组成。设班长1名,学习委员1名,生活委员1名,劳动委员1名,文娱委员1名,体育委员1名,团支部书记1名,组织委员1名,宣传委员1名,团支部书记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必须是共青团员。

  第二十七条 班委会的主要职责

  1. 向学校和老师反映本班同学的思想、学习、生活情况。

  2. 督促全班同学完成学校、班主任老师交给的任务。

  3. 引导全班同学遵守校纪校规,建立良好的班级学习风气。

  4. 积极组织全班同学开展第二课堂活动、公益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比赛。

  5. 组织全班同学积极投入争当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和创建“唔好班级”、“五四红旗团支部”、“文明宿舍”好“文明教室”的活动。

  第六章 附则

  第二十八条 本章程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,校党委审批后生效,由校学生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九条 本章程若有不详之处,可由学生会委员提出补充和修改,讨论通过后生效。

  第三十条 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。